1. 医保患者门诊就医时,应出示医疗保险手册,医师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实行双处方、双划价。
2. 根据病情治疗、用药,开药量执行急诊不超过三日药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行动不便者两周;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对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药量不超过一个月
3. 每张处方西药不超过6种、中药不超过3种。
4. 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时,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盖章。
5. 患以下三种特殊
疾病:恶性
肿瘤门诊放
化疗、
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以及血液透析特殊治疗时,需由定点
医院出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报市、区、县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费用视同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并在指定窗口交费。
6. 使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 200元以上的需个人负担8%;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的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个人负担50%。
7. 凡医保报销范围内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个人负 担10%。个别药品个人负担50%。
8. 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超标准服务设施等,需患者同意签字方可使用,费用由个人负担。
9.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
1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
数额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