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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医院特殊人员就医须知

齐鲁医院特殊人员就医须知

一、 特殊人员是指: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建国前参加工作且按本人原工资百分之百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二、 特殊人员就医时,医院实行挂号、就诊、审核、取药一条龙服务,病人可持离休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记帐挂号处挂号、到医保办门诊就诊,也可视病情到相关科室就诊。
三、 特殊人员在医院有关科室开的检查单、处方必须到医保办记帐挂号处审核登记后方可做检查和取药。
四、 特殊人员就医时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不准他人代开药品。如病人确实活动困难,需由家属代开药品的,必须有病人近期的病情记录,方可由医保办医生开药。
五、 特殊人员用个人帐户金在定点医院消费的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化验单,需妥善保存,用完个人帐户金后交至医院医保办审核。
六、 特殊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票到医保办审核登记,住院票加盖医保章后办理入院手续。若急症住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医保办补办审核登记手续。住院押金为预计个人自负部分,如届时个人帐户金尚未花完,需一次性交齐。出院结算时,除交纳个人自负部分外,如个人帐户金尚未用完,需一次性补交余额,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承担,所交押金多退少补。
七、 特殊人员因病情危急在外地发病或在外院就诊住院,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住院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并办理备案手续,待病情允许后及时转回住院定点医院治疗。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将急症病历、处方、收据、检查化验单交由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存放,待财政认可,同意拨款时一并报销。
八、 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病人,需经住院定点医院组织专家会诊签署意见,医保办主任签字,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同时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将外院病历、处方、收据、检查化验单交由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存放,待财政认可,同意拨款时一并报销。

[ 本帖最后由 千与千寻 于 2007-4-19 03: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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