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妊娠 3 个月和 9 个月时出现狼疮危象。如果长期进行皮质激素治疗,未见胎儿有异常,
但母体抵抗力下降,在怀孕期间患病的机会相对增多;在妊娠前不久,使用过免疫抑制剂可出现早
产或胎儿发育不良、畸形等。特别是有心、肾功能损害的系统性
红斑狼疮患者在妊娠期和产后数月
内病情复发或加重。
处于非活动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怀孕后会有约 1/3 的患者在妊娠中和产后数月内出现病情加
重。如果这些情况得到正确处理,均可以避免发生。
系统性红斑狼疮对妊娠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异常妊娠。常见的异常妊娠有流产、早产、死胎、胎儿营
养不良所致宫内
发育迟缓,可发生于妊娠的早期或晚期。足月产的婴儿一般不受红斑狼疮的影响。
流产的原因有 2 种:
1 .系统性红斑狼疮病人淋巴细胞毒性抗体,与胎盘中滋养层细胞发生反应,引起自发流产。
2 .免疫抑制剂对受精卵的作用。
系统性红斑狼疮病人在妊娠期和产后初期容易出现病情加重情况,因此要严密观察此阶段的情况
,积极治疗,包括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查、皮质激素的使用及中药的配合等各个方面。
妊娠期间如果出现症状加重,首先要加用皮质激素,若不缓解应考虑
人工流产。实验室检查要严密
观察,血清补体水平的降低可反应病情的变化。
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妊娠期,一定选要用不能通过胎盘屏障的强的松。维持量可在 10 ~ 15mg/
日,对胎儿无明显副作用。当胎儿发育到 4 个月以上时,胎儿的肾上腺已经发育,可以自己产生一
定数量的激素,此时母体的病情可能会进一步稳定。尽管如此,虽然母体病情稳定,减用激素一定
要慎重。
妊娠期间中药能起到重要作用,中药的毒性低、尤其中药的抗炎作用远远优于目前非甾类抗炎剂。
不仅能有效控制病情,也不会对胎儿造成伤害。
在产前产后,特别是产后 1 个月之内是病情反弹的高发期,必须连续应用中药防止复发。在原来
病情长期欠稳定的患者,还应适当增加激素的用量。当安全度过这个危险期之后,在产后 1 至 2
个月,就可以考虑恢复正常的防复发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