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门诊
1、我院实行离休干部门诊一免四优先制度——免普通挂号费、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治疗、优先取药。
2、离休干部门诊须持《离休干部专用病历》、《医疗证》或《荣誉证》就医。门诊接诊医生必须认真核对证件,详细记录病情、检查和治疗,医保双处方开药,不得开与所患
疾病无关的药物。非本人持证就医不得接诊。
3、用药原则上不超过5~6个品种、慢
性病≤1个月量,急性病≤7天量,一个月内多次就诊,同种用药用量实行累加控制。门诊费用记账省医保一次不超过800元,每月不超过1500元;市医保一次不超过600元。因病情需要超过此限额者,可由主诊医生写出书面说明经医保科上报医保中心离休干部管理科审批后方可记账使用。
4、用药诊疗范围:省医保遵照《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服务三个目录》执行,其中,特殊检查自负10%,特殊治疗自负10%;市医保用药按此《三个目录》中的药品目录执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按长劳社发〔2003〕159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5、离休干部就医流程:第一次就诊先到医保科进行登记建档——挂号室挂免费号(专家诊号除外)——医技楼大厅特医窗口分项划价(中药处方门诊大厅中药核价处划价)——医保科电脑记账打单——特医窗口按单记账缴费——门诊大厅取药。
二、 住院
1、离休干部须持《离休干部专用病历》、《离休干部医疗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单位介绍信(市医保离休干部需住院申请报告)、身份证、住院证到结算处办理入院手续,并交纳预付款500元(多退少补)。
2、医疗待遇: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按门诊规定执行。床位费: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每天≤6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每天≤35元,超过部分需个人全额自费。内置材料和人工器官国产自负10%、进口自负50%。我院对离休干部不收取空调费。因病情需要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者,须经治医生书面提出说明,经医保科上报医保中心离休干部科审批后方可使用。否则其费用全额自付。
3、出院带药及其他规定同普通医保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