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病案者须知:
一、病案复印要求提供如下有关证明: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和代理人两个有效身份证,以及患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以及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患者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中的检验和检查报告的,必须由病区主管医务人员持所需要复印报告陪同家属到病案室,同时也必须提供患者和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4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允许复印的内容:
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三、公安、司法机关查阅、复印病案:
应提供机关介绍信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证,通过医院医务科签署意见盖章后,方向到病案室查阅和复印。
四、复印费用:
根据天津市物价局规定,B5纸每张0.5元(含病案资料查询)。
五、复印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六、周日没有复印业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周六或周日复印者,可提前打84112002电话联系,我室将安排人员为您服务。